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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 2022-03-21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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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印发的《...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的印章,直径6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四、...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五、...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六、...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七、...部委管理的..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八、...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制发。


二十、...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二十一、...的钢印,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