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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和发展史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9-0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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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广汉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印章的起源
    印章作为一种具有民族历史文化特色的艺术门类,犹如一朵奇葩,在博大精深的中华艺苑里绵延不断的散发出独特的芬芳,吸引着人们进入这方寸..。

·印章的起源及演变
    印章,是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产物,古代主要用作身份凭证和行驶职权的工具。它的起源,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早在商周时代,印章就已经产生。如今的印章,已成为一种独特的、融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艺术瑰宝。

    印章在各个历史时期,有过众多的别称,有些是因为用途上的差异,有些只是名称上的不同。“印”在甲骨文中,表示以手按压人,使之跽跪。“印”字在..已变为以爪执节之形,说明“印”字是由“抑”演变而来。如今我们仍把“印”作为动词使用,如“印刷”、“印制”等,可见“印”作为凭信的名词是从使用中转换而来的。

    在周代,印统称为玺或玺节。秦代用印制度规定,唯天子才可称玺。至此,玺印又成为地位高低、权利大小的象征。汉承秦制,皇帝称玺,一般臣下称印、印章或章。隋唐以后的官印,尺寸逐渐变大,多为九鼎文。武则天执政后,因恶“玺”音同死,下令改玺为宝,唐玄宗以后,“宝”作为皇帝之玺的专用名称,一直沿袭到清代。

    此外,印章还有一些别称,如宋代的“记”、“朱记”、“合同”,元代盛行的“押”,明代的“关防”、“符”、“契”、“信”等等,清代以后逐渐淘汰,唯有“印”、“章”延续至今,仍然保持着强盛的生命力。

    印章作为信物的特性,古今基本未变,但唐宋以后不断出现的闲章,可以说明印章有逐步向艺术欣赏转化的趋势。

    在..文人中,首先对篆刻艺术大加倡导的,是宋末元初的赵孟兆页(1254—1322),同时他也是.先采用青田灯光冻石刻印的名家。明清时代印人群起,追逼秦汉。在几代印人的共同努力下,印章的审美价值越来越突出,从清代起,印章已经上升成为与书画并列的独立艺术品。

·印章的发展
    在源远流长的印章发展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两次高潮期,一次在秦汉时期,另一次是在明清时期。